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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发展,需“鼓励+规范”双翼齐动
 来源: 浏览次数:1734次 更新时间:2017-02-26

  共享单车的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还在困局中六神无主,这让一批精明的创业者瞄准了能够解决大中城市上班族买车难、养车更难这一痛点的“共享汽车”。然而,与共享单车一样,“共享汽车”的上路亦存在着许多法律、安全等方面的隐患。与此同时,有专家提出共享汽车不同于共享单车,它对城市空间和道路资源的占用较多,应当引起城市管理者的关注

共享汽车不同于共享单车,它对城市空间和道路资源的占用较多。

共享汽车不同于共享单车,它对城市空间和道路资源的占用较多。

 

注册认证程序不严密,维护成本高

 

  在租赁者的身份认证环节应加入更多技术壁垒,例如人脸识别等,以防止注册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导致的责任分配难题。目前此类平台代扣代缴违法分数和罚款并没有法律依据,相信未来各地方在出台相应规范的同时会对此类现象予以明确规范。

——刘笑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上传驾驶证、身份证、使用者手持身份证照片等认证方式不够严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范,比如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限定使用者本人使用。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健全信用“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冒用,即取消资格。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汽车运营维护成本非常大,问题非常多,比如没油的问题,你要带车去加油,自己还要跑过去,不管是电动的还是加油的,都要解决充电和加油问题。不同的汽车有的该加油,有的该充电,有的该维护,还有一些擦碰,到底是谁来帮它解决事故问题。”

——鲁振旺(互联网行业专家)

 

交通事故如何问责需明确

 

  目前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对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还是很支持的,共享汽车一直在发展,从来没有被禁止过。新能源汽车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方向,一直受到国家支持。共享汽车的安全问题其实就是汽车租赁的安全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是汽车本身存在故障,才是平台的问题

——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种,即事故责任和合同责任。事故责任由开车的人负责,合同责任则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现在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即汽车租赁是属于信息租赁还是物质租赁。如果说平台仅仅是提供信息服务,那么平台只承担信息的责任;如果说平台是出租人,那么就要承担其他更多的责任。平台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需要法律法规尽快解决。

——张柱庭(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督导)

 

共享汽车发展,需“鼓励+规范双翼齐动

 

  与共享单车不同的是,汽车占用的城市空间和道路资源是比较多的。城市管理者应该积极关注,研究是否需要控制规模、设立市场准入规范、定义车辆性质以及规范安全、保险等问题。

——黄海波(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共享汽车想要在城市里畅通无阻,运营方需要仔细考虑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既要与交警部门“合作”,规划合理的方案,避免违停影响交通,也要妥善处理由于交通违规产生的罚款、扣分等事项,让用户切实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其次,要有效记录用户的使用行为和身份等信息,避免共享汽车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载体。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从“鼓励”侧面上看,“共享汽车”发展遭遇的瓶颈,首先就是停放点。基于共享汽车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地方政府应在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适当开辟共享汽车停靠站,并在停车场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鉴于共享汽车供给方与平台商往往投入大,成本压力大,在发展初期,地方政府不妨以税费减免等各类举措,支持和鼓励这一新型经济走向成熟。由于其成本回收周期长,地方政府还需要在融资等方面“扶一把”。

  而从“规范”层面上看,“共享经济”往往会毁于一哄而上的无序竞争。一些城市目前上演的“共享单车大战”,造成投资人看不清盈利预期;而单车损耗率高和人为破坏事件频发,也造成新的城市公共安全隐患。为此,城市决策者们应基于城市人口密集度等数据,谨慎地设置经营者准入数量上限,以免造成市场恶性竞争或竞争不足。另一方面,共享汽车经营方应在成本与营收估算后,对共享汽车投入车辆数量设置上限,以免形成新一轮公共空间紧张局面。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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