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欧洲议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非立法决议引发了一系列舆论反应和作者的思考。本文讨论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缘起、意义和对中国经济和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挑战几个方面,作者针对当前中国国内外局势出现的新常态、新局面提出了建议:积极、慎重向先进国家学习,虚心研究和提高自身本领,加强中国律师事务所国际化建设,培养和吸引优秀国际法人才为国服务,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国际法律师队伍。
2016年5月12日欧洲议会投票(表决)通过一项非立法决议,在中国没有满足欧盟5个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之前,其对欧盟的出口将被以“非标准”方式对待,从而公开反对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该决议虽非欧盟的立法决议(即代表欧盟对该事项的立场的决议),但对最终立法决议作出影响重大。此事一出引起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外交部、商务部发言人言辞坚定作出表态:“中方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坚决反对。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做法需严格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如期取消,与中方是否满足欧盟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无关。
中方强调,世贸组织规则中并没有所谓“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这一概念仅存在于部分成员的国内法中,欧盟所谓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存疑的,更不能作为是否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依据。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替代国”做法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这是中方在加入谈判中与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共识,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是所有世贸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中方希望欧盟从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全局出发,尽早采取必要措施,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为中欧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缘起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第15条(a)规定,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起截止到2016年12月10日止,根据GATT 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内容,在决定可比价格时,WTO进口方成员应当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所调查行业的成本,或者是按照以下规则采用一种非严格对照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的方法:
(1)如果生产商能明确证明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生产行业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WTO进口方成员应当在决定可比价格时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行业成本;
(2)如果生产商不能明确证明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生产、制造和销售行业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WTO进口方成员可以采用非严格比照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
一直以来,很多人第一反应想都会当然地认为到2016年年底为止,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即MES。但是,欧洲议会这一非立法决议及现有研究改变了我们的看法。 “自动”出现了“变数”。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使广大中国出口企业获益,对减缓日益加速的中国国内制造业产业萎缩和转移,保留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持经济发展的正常上升速度,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证国民经济自给自足具有重要经济和政治战略意义。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规定,如果中国入世时进口方成员国内法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具体规定,那么根据进口方成员国内法,一旦中国建立起市场经济,议定书第15条(a)将(提前)终止适用。进口方国内法的作用是提前MES而不是延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入世之时,欧盟法中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现在通行的所谓五个标准是从欧盟第1225/2009号条例(即反倾销条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国在从中国进口产品时,在确定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中所述的可比价格时,要么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要么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无论如何,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应在中国入世之日15年后终止。由此可推论出,中国入世15年之后,WTO成员国不能再使用”替代国”制度来确定中国产品的价格或成本,作为议定书提供两种确定可比价格的方法之一终止,那么应当意味着WTO成员国只能采取剩下的唯一一种方法来确定可比价格,即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WTO缔约方关于MES的国内法不应也不能凌驾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之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第15条(a)(ii)[替代国制度]都将在中国入世15年后失效。另外,根据进口方成员国内法,在中国个别产业或部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第15条(a)规定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该产业或部门。可见,第15条(d)共分为3个层次、有3层意思,在整体规定上没有大的问题。中国即使是不能一步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可以分步实施先获得局部市场经济地位,再获得全国范围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实现后者则需要中国政府和企业,特别是中国政府努力争取,找到合适的理由,解释为什么在非市场经济行业或部门要保留大量的国家调控和政府干预行为。
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律师业务
据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可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部分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反倾销案件密切相关,因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海外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密切相关,决定了正常价值认定的方式和方法。一般来说,对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即是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然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国则会采取替代方式,如采用替代国国内价格或成本核算方法来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后两种方式确定的正常价值往往远远高于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从而会被认定倾销的事实并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可以说,多年来替代国方法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反倾销,以及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合称“两反一保”)等国际贸易、海关业务是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业务内容和组成部分。中国律师对两反一保等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参与程度从无到有并且日益加深,逐渐扩展到代理和咨询发起中国国内对外两反一保案件。近年来,对国际投资、海关法律服务也越来越多地参与,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这些业务都是在为单个或多个中国企业或行业服务。现在,新形势给中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为国家利益服务,争取全面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欧盟立法机关通过了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立法决议,意味着中国出口企业将继续面临在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企业的不公待遇,维护产业和企业权益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欧盟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上的态度和最终决议,对其他尚未明确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WTO成员国,比如美国也会产生较大着重大影响。
国际局势新常态、国内外新局势对中国律师的挑战以及应对建议
除了个别特殊行业外,中国已经比较充分地融入到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当中,并且日益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对全球政治、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地区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就需要一支强大的涉外律师、国际律师和国际法律师人才队伍来应对像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南海、一带一路建设、外空、公海、南北极、网络空间(后三者合称“全球公域”)等方面的挑战。
肩负中国涉外律师、国际律师的历史使命,为强化中国律师在中国经济、外交和境外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我们强烈建议:
第一,中国律所和中国律师需要积极、慎重地向先进国家学习、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分工与合作,既虚心研究、学习请教,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提高自身本领。
第二,加强中国律所能力建设和国际化建设。一方面中国律所需要凭借自身力量加强国际化建设,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需要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上提供有有利于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提供中国律所开展国际业务的便利条件和扶持政策,增加政府采购服务,同时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考虑,业务机会上更多地倾向于内资律师事务所,给内资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的跨国业务机会。
第三,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为国服务,两条腿走路,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人才是律师队伍的根本。只有拥有了世界一流的人才,才能拥有世界一流的涉外和国际法律服务。建立一支强大的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律师队伍对中国经济、社会、外交和境外权益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