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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只是为历史欠账“补课”?
 来源:IPP评论微信公号 浏览次数:1118次 更新时间:2016-09-28

文/张骏

S县某户贫困家庭的厨房。(图片来源:IPP)

开篇伊始,先明确几个基本点。首先,本人不是长期关注农村和扶贫的专家,本文也不是一篇有关扶贫研究的学术文章。以下谈到的种种问题,只是本人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在偶然参与扶贫调研后的粗浅思考,还请读者能不以“学术”的标准来审查本文,甚至包涵可能存在的某些个人偏见。

其次,本文的观察与思考主要基于对粤北地区某一单个“扶贫点”所进行的实地调研,但也充分参考了长期研究扶贫问题的某专业团队的意见,该团队的意见则是基于过往在广东省内多个地县进行扶贫调研所取得的各种资料。因此,一方面要强调本文绝不是把一时一地的经验无限放大到了整个广东省来说事;另一方面也必须明确,本文讨论的仅仅是广东省的扶贫工作,并不涵盖任何其他地区的情况。

扶贫之外需要“补课”的长久功夫

之所以不看好“扶贫”这个概念,首先在于本人怀疑“扶贫”就是在为其他领域长期以来的“欠账”补课。如果那些平日里本就该做好的事情一早被做好了,压根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贫”需要去“扶”。即便真的是还有部分个案需要扶贫,相应的难度也会低很多。

本轮的精准扶贫中,调研地扶贫驻村干部为村里的贫困户逐一制定了以户为单位的扶贫档案,除了极个别“主观缺乏意愿(懒)”的,从致贫原因可以划分为三类: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和因学致贫。在我们本次走访的村子里,如果将智障亦视为精神性疾病(有医学根据)的一种而纳入,则因病致贫占到总体的六到七成。因残致贫的约占到总数的两成左右,而这其中又有大约一半的个案是由重病后遗症所致。

也就是说超过七成贫户是因病致贫,如果把这个群体的问题解决好了,贫困的大部就已经消解了。然而至少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使得笔者不免怀疑我国的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在许多按说可以同步发展的时候却被选择性地怠慢了,从而使得因病致贫的情况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计划生育工作仅仅对每对夫妇生育孩子的数量进行干预,但对于智力障碍人士生育等高风险的事情上普遍抱持放任态度,缺乏最起码的引导和帮助,从而使得可以预见的悲剧反复发生。

首先,义务教育中大量的资源被用于应试技能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生活中用水、用电、交通安全等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教育都不到位,更遑论基本医学常识和疾病预防技能(在这一点上城市的情况也没有更好)。走访时我们还会遭遇(招工体检)检出肝炎后不是寻求医院的专业医疗,而是自己借助报刊杂志服用非处方药物的个案。至于其个人将后来确诊的精神疾病归咎于肝病药物副作用的观点在医学上是不是确有根据,其实都已经不对其贫困的境遇产生什么实质性影响。

其次,计划生育工作在占用大量资源的情况下仅仅对每对夫妇生育孩子的数量进行干预,而在婚检、孕检、优生优育这类需要通过国家医疗(某些情况下不惜强制)干预来提高生育质量的事项上却没有明显成效。尤其是对于智力障碍人士生育这类高风险的事情上普遍抱持放任态度,缺乏最起码的引导和帮助,从而使得可以预见的悲剧反复发生,制造出大量纵使兜底救济亦很难稳定脱贫的极端困难个案。

最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修得了公路,拉得了电线,装得了自来水,通得上宽带网,可就是偏偏挖不了下水道;为了发展小水电,可以在生态环境的问题上妥协,可以在防洪压力的问题上冒险,却不能从其收益中分出一部分来建设和运作农村的污水处理设施。随意排放的生活污水在村民的房前屋后滋生出大量蚊蝇,酝酿着随时可能爆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以上“欠账”分别涉及了教育、卫生和基建三个方面,但又都指向了医疗这个在广大农村地区最易诱发贫困的问题。笔者坚持认为,普及常识、引导优生、兴修下水道这些都不是什么需要从头建设的大项目,不过是在已经长期开展的农村工作中多走最后一公里路。但是这些事项又都是长效功夫,一轮、两轮的扶贫并不见得就可以将其“补课”到一个可持续的水平上。因此凡事从长计议,政府从扶贫思维逐步转向服务意识恐怕才是消除农村贫困的根本所在

宏图之下需要琢磨的实际问题

讲到政府的角色和意识,本轮扶贫的突出特点是“精准”,官方相关的阐释已经颇为完备,这里不再赘述。但是在国家语境的扶贫宏图之下仍存在不少需要琢磨的实际问题。比如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详细论述了其分批分类扶贫理念,并概括为“四个一批”,即“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就“四个一批”在广东省的落实而言,由于并未见省内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相关政策的文件具体推敲过每一批扶贫对象的政策需求到底是单纯的还是复合的,本文对于是不是单独使用一类政策就可以帮扶“一批”扶贫户尚存疑问。

本人接触到的广东省内扶贫概不涉及通过移民搬迁来安置的这一批,这里仅讨论医疗救助、低保兜底和产业发展这三批。首先看医疗救助,官方话语中所谓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就是“帮助部分群体缓解医疗压力,杜绝因病致贫、增加贫困人口,也防止因病返贫、使得扶贫工作倒退。”然而,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是不是单通过医疗救助就可以扶持一批呢

如果“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的手段仅仅是民政部门的一次性大病救助,实践已经证明那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一些慢性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来说;如果是仰赖农村医保,必须考虑到病种划定、住院要求、药品种类限制、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限制等等细节,并不是所有人就医的报销比例都可以达到总费用的七到八成那么高。所以说,单是依靠医疗救助恐怕不足以“扶持一批人”。

再者,根据本次扶贫调研的经验,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往往意味着因医疗花销而产生债务。更为不幸的是(即便是在病情基本得到控制之后)持续照顾患者的看护工作极大挤占了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减少了可以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的人数,而外出务工是最为普遍的增加收入的方法。而当患者本身是家庭唯一主要劳力时,则意味着清零。

医疗救助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疗压力,但是从农户的家庭财政角度来讲,这顶多可以使其免于负债,依旧无法化解家庭劳动力短缺而造成的收入锐减乃至枯竭的问题。根据在村中走访的经验,明明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医疗救助但仍无法脱贫的情况也确实屡见不鲜,再次证明单是受益于医疗救助往往并不足以脱贫,还需要搭配使用其他政策工具。

目前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做法都是将其纳入低保,即扶贫政策解释中提及的“针对部分劳动能力低下,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不再以就业培训为主,而是果断通过低保等民政救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但事实上“通过低保兜底一批”的政策本身亟待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细则来加以明确,至少解决这样一个逻辑困局:因为低保而脱贫,脱贫后理应退出低保,而失去低保就会返贫。

具体来说,目前划定低保的主要依据仍然是经济收入,即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退出低保的机制虽然相对模糊,但主要也是围绕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要高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做文章。如果要将“通过低保兜底一批”有效地执行下去,必须在有关低保的退出机制方面做出相关调整。

最后,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这一块儿,结合调研中的一个个案来说,我们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淡化“分批”扶持而综合搭配使用多项政策在现实情况中更接地气。案例:甲某,糖尿病晚期,因并发症致盲,其妻过世、女儿外嫁,一同居住者仅有其小儿子。小儿子为了能够每日回家照顾甲饮食起居,仅能在村里打点零工,无法到县城乃至更远的珠三角地区谋求收入更高的工作。

他们面临的具体困难包括:甲的糖尿病为慢性病,民政部门一次性大病救助不能解决问题,而医保又不覆盖其每日依赖的胰岛素(通过注射),所以是属于“虽接受医疗救助而不能被扶持起来的一批”;由于其曾经的一些物质积累(如患病初期仍有财力盖起了三层新房),也未能被纳入低保。而且纵使将其纳入低保,在从制度上解决好低保退出机制前,也是很棘手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小儿子有劳动能力和意愿,只是受制于时空局限,如果能精准地为其设计一套可以在家,或至少在村里开展的产业,是不是要比仅仅是将该户人家纳入低保更好?

行政体制之中的扶贫责任问题

此外,通过关注贫困户与低保户在划定过程中涉及的制度细节,笔者也对扶贫责任的落实问题略有反思。虽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上调“贫困线”,使“扶贫”与“低保”衔接,但无论如何在当下的现实情况中,这还是分属两个不同系统的责任事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贫困户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家庭,由扶贫开发部门管理;低保户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县低保相关规定的家庭,由民政部门管理。

在人际关系比较紧张的村里,驻村干部就可能背负相当的压力。驻村干部只是村里的“临时工”。没有什么理由苛责他们,因为掌握着更高层次资源的城市精英们并没有提供让他们更为有效地开展工作的物质支持和制度空间。

如果深入实际,就会发现县一级政府中“扶贫开发部门”地位边缘,往往是扶贫办主任以外再无编制,主要依靠从其他部门借调人员开展工作。至于扶贫办下设的“精准扶贫办公室”更是临时机构,对于贫困户的划定存在诸多困难。这一轮的精准扶贫中,这项工作往往是依赖扶贫驻村干部在村委会提供名单的基础上进行把控。驻村干部反馈的信息是现实操作中“五保户、低保户”必然被认定为贫困户,但是到底哪些并非“五保户、低保户”的困难户才应当被划定为贫困户,则一向都是富有争议的。

由于农户的收入往往难以精确统计,这条“线”无论划在哪里,总有人不满意。在人际关系比较紧张的村里,驻村干部就可能背负相当的压力。驻村干部只是村里的“临时工”,甚至在县里对接其工作的扶贫开发部门也主要依靠“临时工”,那么他们是不是应该且能够肩负这个责任呢?况且精准扶贫“结项”以后,驻村干部回城,(只要不排除还会产生新的贫困,还要划定新的贫困户,)谁来接替他们的角色呢?

文章的最后,笔者必须要澄清一点:虽然对于当前扶贫工作当中的很多机制不太认同,甚至长期以来都不看好“扶贫”这个概念,但是这不影响本人对于在基层实际承担扶贫任务的基层干部和(省、市直属单位的)驻村扶贫干部的积极的评价。或者说,至少没有什么理由苛责他们,因为掌握着更高层次资源的城市精英们并没有提供让他们更为有效地开展工作的物质支持和制度空间,他们已经是在最为有限的条件下,试图在追求一个不至于平庸的局面。

希望有朝一日扶贫工作不再只是为以往不力的工作“补课”;扶贫宏图下的实际问题也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乃至从解决扶贫工作中的责任归属出发,整个行政体制都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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